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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青岛市 处女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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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劳社[2007]64号)规定,我市医保目前确定了20家医院作为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综合医院(6家):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海慈医疗集团,解放军第401医院,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二级综合医院(4家):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城阳区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

专科医院(10家):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阜外心血管医院,青岛市思达国际心脏(中心)医院,青岛市骨伤医院,青岛市传染病医院,青岛眼科医院,青岛市肿瘤医院,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市胸科医院,青岛市内分泌糖尿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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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青岛新生儿参保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作者  | 2012-5-16 12:34:54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学生儿童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2012-5-16 12:33:12 阅读0 评论0 162012/05 May16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个人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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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2012-5-16 12:33:12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青岛高校毕业生改派期增加为三年

2012-5-16 12:30:34 阅读0 评论0 162012/05 May16

       5月4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通知指出驻青高校毕业生的派遣期由现在的两年调整为三年。

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我市就业的驻青高校毕业生,可在三年内办理派遣和改派手续,改派次数由现在的一次调整为两次。所谓的派遣期,是指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办理二次派遣或改派手续,这段期限叫做派遣期。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青岛先落户、后就业,找工作时间定为毕业后三年,这三年就是指派遣期,相应的派遣期内毕业生所享受的就业、创业利好政策,也将增加一年。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派遣期增加一年后,有利于毕业生在各企业和城市间流动,落户将更加容易。“只要有企业接收,就可以落下户口,而此前规定的两年后,要想再落户就要按照人才引进办理,过程更加麻烦。”该负责人表示,派遣期的延长有利于人才在各企业、各地区之间流动。

原文转自:http://www.qdshebao.com/Item/Show.asp?m=1&d=3740

作者  | 2012-5-16 12:30:34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7月1日起,在青岛工作研究生可领住房补贴

2012-5-16 12:27:00 阅读0 评论0 162012/05 May16

青岛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5月4日联合下发《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驻青高校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外地来青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青就业期间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400元。

博士每月领600元房贴

2012年7月1日后,驻青高校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外地来青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青就业期间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和硕士签订劳动合同后,领取住房补贴的最高金额可分别达到21600元和14400元。“这个举措的目的是留住人才,青岛的工作环境非常好,吸引了很多外地学生来青,但房价高的现实让很多在青读书的博士、硕士去了外地,发放住房补贴就是为了缓解毕业生工作之初的压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职研究生一类的毕业生不享受此政策。

据了解,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毕业生派遣期增一年

“驻青高校毕业生的派遣期由现在的两年调整为三年。”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我市就业的驻青高校毕业生,可在三年内办理派遣和改派手续,改派次数由现在的一次调整为两次。据了解,所谓的派遣期,是指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办理二次派遣或改派手续,这段期限叫做派遣期。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青岛先落户

作者  | 2012-5-16 12:27:00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2012-5-11 20:53:39 阅读0 评论0 112012/05 May11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

作者  | 2012-5-11 20:53:39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12-5-11 20:51:21 阅读0 评论0 112012/05 May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作者  | 2012-5-11 20:51:21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20年青岛力争12区市户口自由迁

2012-4-26 12:46:08 阅读3 评论0 262012/04 Apr26

青岛市委 、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成立了青岛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任务分配到了各部门。

《意见》中,将改革青岛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去除附着在户籍上的各项福利政策,按照先七区 、后全市的步骤,推进人口在全市范围内户口迁移自由。全面放开五市驻地和镇驻地落户条件,在七区之间、五市之间实现自由户口迁移的基础上,推进七区和五市之间实现常住户口顺畅迁移,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常住户口顺畅迁移。

作者  | 2012-4-26 12:46:08 | 阅读(3) |评论(0) | 阅读全文>>

青岛籍应届毕业生求职补贴每人500元7月起发放

2012-4-23 15:05:30 阅读3 评论0 232012/04 Apr23

作为青岛市2012年市办实事之一的毕业生补贴发放,从青岛市人社局有了具体执行政策。求职补贴的发放将于7月份启动,在10月底前完成,8.82万名青岛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将每人得到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生到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

青岛生源2012年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均在补贴范围之内。届时,符合条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

作者  | 2012-4-23 15:05:30 | 阅读(3) |评论(0) | 阅读全文>>

四方区试点居民POS机刷卡缴医保费

2012-4-23 15:04:17 阅读1 评论0 232012/04 Apr23

       4月17日,从四方区人社局获悉,为减少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携带现金带来不便,四方区在青岛市内四区首次试点居民POS机刷卡缴纳医保费。

根据青岛人社局的相关规定,每年的10月份到12月底是青岛城镇居民医保集中缴费的时期,各个服务中心会出现居民扎堆排队等候的现象,为了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使缴费工作方便 、便捷,四方区在市内四区试点安装银行POS机系统。“以往缴纳社保费都是用现金或者支票,不仅不安全,而且还容易造成支票金额与缴费额不相符等现象,给工作人员带来不便,今后这类问题都可避免。”

目前四方区在全区7个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都设立有POS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点,居民可持银行卡就近到劳保中心刷卡。下一步青岛市人社局将根据四方区试点工作成效,把这项惠民举措逐步推广到其他各区,确保在医保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能享受到POS机银联刷卡带来的便捷服务。

作者  | 2012-4-23 15:04:17 | 阅读(1)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2年青岛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2-4-21 17:24:08 阅读3 评论0 212012/04 Apr21

根据青岛社保服务网最新发布的《关于使用2011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的通知》规定“2011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763元(月均2730元)”

青岛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分别按青岛社平工资的60%、80%、100%三档确定,即分别按1638、2184、2730元为缴费基数。

青岛社保(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金额分别为475.02元/月(5700.24元/年)、633.36元/月(7600.32元/年)、791.7元/月(9500.4元/年)。

注意:

部分区市在代理中心代缴的,在扣取社会保险费之前先扣2012年代理费,请各有关参保人员缴纳足额社保费,以免影响正常扣缴。

作者  | 2012-4-21 17:24:08 | 阅读(3) |评论(0) | 阅读全文>>

湖南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2-4-21 17:20:55 阅读8 评论1 212012/04 Apr21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2〕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0元的,按18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2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

作者  | 2012-4-21 17:20:55 | 阅读(8) |评论(1) | 阅读全文>>

青岛公积金月缴存最高调至2730元

2012-4-19 13:22:32 阅读0 评论0 192012/04 Apr19

4月5日,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岛城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将从去年的2379元上调到2730元,上调了351元。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而相应调整,岛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从今年的7月1日起将进行调整。

根据最新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政策,本市将对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根据青岛市统计公告,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32763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13651.25元)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2年度为2730元;下限分别按照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2年度分别为七区54元、五市46元。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调整以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相应提高。据介绍,调整以前,2011年度岛城职工月缴存上限为2379元,调整后将上调351元;缴存下限七区为43元、五市为36元,调整后将分别上调11元和10元。

作者  | 2012-4-19 13:22:32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济南新生儿一出生就可享城镇居民医保

2012-4-19 13:20:41 阅读3 评论0 192012/04 Apr19

自4月1日起,济南市新生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对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2012年4月1日起出生的济南市城镇户籍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出生后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参加医保,每人每年只需缴纳40元。

出生3个月内先治病后参保也可报销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即使在办理保险之前患病治疗产生的费用也可以报销。

新生儿医疗保险基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65%和55%,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医学定义新生儿为刚出生到28天之内的孩子。由于免疫功能发育不成熟,新生儿出生后发病率相对较高,容易患黄疸、呼吸道感染、肺炎、脐炎等疾病。特别是对早产儿来说,医疗费用很高,一出生就需要住院观察,治疗一两个月,医疗费动辄过万。

济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8年开始对新生儿执行“当月参保、次月生效”的政策,这样新生儿出生后将有一个月的医保空白期,在这期间将没有医疗保障。新生儿一旦患病,对普通家庭来讲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新政策实施后,只要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即使在办理保险之前患病治疗产生的费用也可以报销。

作者  | 2012-4-19 13:20:41 | 阅读(3)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新青岛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联系电话

2012-4-16 13:03:26 阅读1 评论0 162012/04 Apr16

为方便青岛缴纳公积金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顺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将青岛各区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窗口联系方式公布,借款人涉及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房屋所在区域市管理中心下辖的管理处。

市南管理处:市南区山东路2号乙,电话:83899503

李沧管理处: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8楼,电话:68698187

崂山管理处:崂山区香港东路268号,电话:88978601

黄岛管理处:开发区长江东路313号世纪悦海大厦,电话:86894326

城阳管理处: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电话:87757653

即墨管理处:即墨市振华街180号(安居小区)6号楼甲,电话:88576881

胶南管理处:胶南市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电话:85173285

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湖州路240号,电话:87224097

平度管理处: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金融大厦6层,电话:88338377

莱西管理处:莱西市黄海中路8号莱西宾馆3号楼,电话:88485490

作者  | 2012-4-16 13:03:26 | 阅读(1) |评论(0) | 阅读全文>>

青岛2012年公积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2012-4-16 13:01:29 阅读5 评论0 162012/04 Apr16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相关链接:

青岛2012年公积金缴费基数

作者  | 2012-4-16 13:01:29 | 阅读(5)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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